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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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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总平面布局
3.2.1 改造工程与相邻既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时,建筑相邻外墙的耐火极限之和不应低于3.00h。当建筑外墙上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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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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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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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建筑设计
3.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2 总平面布局
3.3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3.4 安全疏散和避难
3.5 建筑构造
3.6 灭火救援设施
4 消防设施
4.1 消防给水设施
4.2 防烟和排烟设施
5 消防电气
5.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